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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证的铸造厂要凉!出台八项措施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和管控!

精华0248

为切实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和管控力度,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滋生。近日,市大气办下发通知,明确八项措施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和管控。

迅速组织开展“回头看”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对2017年以来“散乱污”整治企业清单,开展“散乱污”企业“回访回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督导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照关停取缔类台账清单,逐一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反弹回流的“散乱污”企业,立即采取“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关停取缔;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督导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整改提升类“散乱污”企业复产情况进行复核。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依据国家和省最新的环保、安全生产等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新的验收标准,并组织生态环境、工信、发改、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提升类“散乱污”企业重新验收,重点对家具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压延、印刷包装、塑料加工等行业进行逐企逐项核验,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予以关停取缔。

强化动态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在全面开展“回头看”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动态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同时建立完善2019年度“散乱污”企业动态整治清单,于每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

加大执法巡查密度

强化一线监管,全市各乡镇(街道办)、村街每天要安排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对本辖区容易反弹、回流或隐藏“散乱污”企业的重点区域开展巡查,特别是对县(市、区)交界区域的“三不管”地带、工业大院和前期排查未发现新增“散乱污”企业的地区,更要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市、县两级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检查,每天开展动态巡查,严管、严查、严惩,确保执法巡查到位、依规惩处到位,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威慑。市工信局负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人员,每季度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和管控情况进行深度暗访巡查,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责成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到位。

明确整治时间节点

严格落实《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2017年以来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务必在5月25日前全部完成复查整治,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取缔。

严把企业供电关

供电管理部门要责成基层供电所(站),对新装用电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月要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对列入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坚决采取断电措施;对列入整改提升类“散乱污”企业,经当地政府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并准予复产后,方可恢复正常供电。

加大执法处置力度

在各级政府安排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督查、检查和巡查中,对拒绝接受入户检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检查材料或对抗执法检查的,公安、环境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供电部门暂停供电,供水部门暂停供水;对构成违法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完善有奖举报和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持续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曝光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典型,营造舆论氛围。要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资金,兑现举报奖励,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并将信访举报问题核查处置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市场准入和日常防控机制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谁整治”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回流新生。供电、供水等要素供给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用电、用水异常的要迅速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请进行重点排查。因准入把关不严、日常防控不利,或为“散乱污”企业提供庇护及便利条件的,由地方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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