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招商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20590
核心提示:  为有效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促进安阳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大局

  为有效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促进安阳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11月14日,安阳市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地方金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具体措施如下:

  1.设立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市财政部门安排经开集团的投资平台,设立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专门用于对中小企业先还后贷到期银行贷款手续的临时周转使用。凡银行出具还款后同意继续贷款承诺书的,并且上级行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都可以列为支持对象。

  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安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安政〔2009〕31号),市政府专门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安阳市银行业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银行业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3.争取更多的财政扶持资金。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与中央、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接,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加快市属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依法减免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有关税费。为中小企业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用好财政支持资金,对经营规范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

  4.加大市财政对信用担保业的支持力度。凡安阳市担保企业不论是财政或民间性质,在获得金融许可证后3年内可免缴营业税。同时根据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贡献度,获得相关财政补贴。

  5.对金融机构实行存贷挂钩。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银行对地方投放贷款规模及增长比例挂钩,对地方贷款贡献多的金融机构,优先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办理存款业务。在办理财政性中间业务时,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贴;在新增代发工资、办理公务卡等财政业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对出口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对于出口企业,银行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经开集团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对于银行不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凭收汇银行出具的收回货款首先用于归还贷款的承诺书,经开集团给予临时贷款支持;对于有出口退税的企业,在确保用退税款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经开集团给予贷款支持。

  7.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流程,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信贷品种,扩大抵押物范围,积极与上级行沟通协调,扩大授信规模,加大对安阳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全市平均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贷款平均增速。对目前正常运转、正常付息、具有有效担保和抵押的中小企业,要做到不压贷、不抽贷,保持贷款增长。同时,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8.切实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特殊作用。发挥安阳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法人机构自主性强、市场定位准的特点,协调信贷资金,加大对安阳市重点行业、朝阳行业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金融环境。

  9.建立网络银企对接平台。市政府金融办联合其他金融企业建立安阳市网络银企对接平台,实时发布国家、省、市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文件以及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流程、联系人、企业项目情况、融资需求等信息,便于银企沟通,实现信息对称透明,提高融资效率。

  10.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壮大注册资本金,做大主营业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积极争取,使安阳市有更多的担保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

  11.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广泛与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对接。市政府协调筹集1亿元至2亿元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券融资发展基金,以推动安阳市发展前景好、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尽快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滑县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到滑县投资兴业,推进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包括县域外来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和滑县在外从事生产经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拍、挂。固定资产投资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土地净收益的50—80%奖励企业扶持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每亩超过5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最低用地价(不少于基准地价的70%)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每亩超过8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条 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可按协议的方式,直接租赁土地(非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免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投资兴办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市场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土地净收益的30%奖励企业扶持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土地净收益的50%奖励企业扶持发展。

  第六条 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如文化、教育、卫生等),非营利性的可享受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来滑县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并享受我县改制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投资者收购亏损、倒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可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净收益的60—80%返还企业扶持发展。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八条 工农业项目及大型商贸、物流、专业市场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3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第4—5年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扶持发展;缴纳地方税县留成部分,前3年同等数额、第4—5年50%数额返还企业扶持发展。

  第九条 外商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再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继续按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收费方面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独资新建生产性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项目建设期间,除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项目建成投产后,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没有下限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优先安排,水价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符合大工业用电条件的,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

  第五章 服务方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成立由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服务实行全程代理制。外商投资滑县需要办理一切手续,由引荐单位代办,外商只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农业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给外商发放“绿卡”。外商凭绿卡车辆在县内通行免查、免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择校入学,减免择校费;公益医院就医时免收挂号费。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只要全国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的现行优惠政策,滑县均可参照执行。同时根据客商要求,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龙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对引荐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资金投资兴办项目,引资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奖励引荐人。

  对引荐区外资金投资项目,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资额的0.5%奖励引荐人。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再奖励5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再奖励10万元。

  对引荐人的奖励金,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2、对新上项目的优惠政策

  对新上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10万元。对新上引进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3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20万元。对新上引进投资6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投资折合人民币6亿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30万元,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支持企业发展。奖励时间从招商企业开始纳税的第一个月起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凡前三年每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指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之和,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企业。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对区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对财政贡献大的商贸物流企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制订财政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对工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最低价格出让。

  文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文峰区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推进经济强区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前三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

  ①投资我区新办生产型项目或物流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②投资我区新办大型国内外知名品牌商业企业、上市公司等非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③参与我区区属企业改组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条 凡投资我区工业区的企业,在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的同时,区政府给予如下支持:

  ①企业大门至主干道的次干道由区政府负责修通;

  ②区政府负责架设小营变电站至小营工业区内企业、高庄变电站至高庄工业区内企业变压器的高压用电线路;

  ③企业用水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按最优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三条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兴建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快速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用地。企业用地经协商可采用土地入股、租赁、合作办厂、直接购买等多种方式获得。

  第四条 外来投资新办企业,三年内免缴一切成本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乡、镇、街道收取部分)。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要求来我区安家落户的,优先予以办理落户手续,协助解决住房问题。年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其子女可选择任一区属学校就读,享受辖区居民待遇。

  第六条 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优先考虑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优秀经营者。

  第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对外资和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区领导分包,并组织引进单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项目服务组,对项目从引进洽谈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投产,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协调服务。并对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八条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外资企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必要的检查必须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登记并经批准后持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发布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强制性规定,与本优惠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享受本区规定的优惠奖励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奖励的,择其优惠奖励幅度最大者执行,不累计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本优惠政策未列入的其他优惠政策,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文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殷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殷都区委、殷都区政府结合全区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在广泛借鉴兄弟地市和县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经验基础上,于2005年,制定了《中共殷都区委、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在建立服务性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引进企业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奖励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分别是:

  一、建立健全企业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对引进企业在办理各种前期手续方面,实行全程代办制,做到“进一门办好、高规定办成、按承诺办结”。在全区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理制、责任追究制。

  在服务引进企业方面,每一个项目均成立由一名副县级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责任小组,全程负责引进项目所有报批、规划、土地、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引进项目提拱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任何部门需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一律实行检查登记审批制度。未经主管区长批准的,任何部门不准进入企业检查,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生产环境。

  二、对引进企业实行三年的税收奖励优惠

  殷都区在引进企业方面,依据《殷都区入驻企业评价体系》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根据其上年本级财政收入数额,分为三个受奖档次进行为期三年的奖励。具体为: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上的,第一年奖励20%、第二年奖励15%、第三年奖励10%;评价分值在80分以上的,第一年奖励30%、第二年奖励20%、第三年奖励15%;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引进企业优惠期满,依据区财政管理办法对企业继续实行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对引进资金引荐人的奖励

  1、对引进区外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6%,给予一次性奖劢。

  2、对引进有偿无利息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在一年以上投资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经营性企业奖励办法

  1、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上享受生产性企业第一挡。

  2、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享受生产性企业第二挡。

  3、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享受生产性企业第三挡。

  在引进项目和资金方面,对全区社会事业、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区政府将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政策以外的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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