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20-09-01 互联网中国锅炉网522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应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燃或并网,列入2015年改燃并网计
核心提示: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应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燃或并网,列入2015年改燃并网计划的燃煤工业和供热锅炉要确保按期完成改燃或关停工作。
  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应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燃或并网,列入2015年改燃并网计划的燃煤工业和供热锅炉要确保按期完成改燃或关停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改燃或并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
 
  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加快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全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对超标排放企业严格依法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其他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建设必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严格执行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放总量减量控制要求,新建燃煤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燃煤量2倍削减量替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必须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实施除尘脱硫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立即关停;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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