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8月1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新立工程建设集团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年租金及费用为202327.1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月10日前一次付清.
2014年1月,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因拖欠租金及费用、水电费。新立工程建设集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租金及土地费用286630元及水电费。
商谈未果,新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机器和设备。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责令天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天津新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土地开发费286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