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进区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前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门类涉及电子、通讯、建材、机械、塑料、医药生物工程、信息工程、储运等十几大类。
1、 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 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入区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缴纳。
4、 入区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缴纳。
5、 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
6、 入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 入区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其他优惠政策可进一步商谈。
滨江开发区鼓励重点生产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重大生产性项目落户滨江开发区,提高滨江开发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外资项目政策优惠
重点外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及世界500强生产性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企业和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除享受前条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40%给予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4、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40%给予企业补助。
5、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0万美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在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补助40%;2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0%。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比例进行兑现。
二、重点内资项目政策优惠
重点内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 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2、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3、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即: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三年内补助30%;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三年内补助50%;
4、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重点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 6000万元以上的(含6000万元),补助40%。
三、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单项的优惠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及时减免到位,其他优惠政策部分根基区政府制定的区与开发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开发区负责兑现到位。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2006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执行,以前政策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