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五金厂非法排污 老板被判缓刑罚30万

   2020-09-01 互联网雷增银39260
核心提示:昨日上午10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对一宗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宣判。据指控,2015年4月10日,男

   昨日上午10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对一宗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宣判。据指控,2015年4月10日,男子周某强在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某五金制品厂担任厂长期间,未尽管理职责,该厂被白云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污水排放和渗液,导致未经处理的重金属生产污水流入附近的白沙坑。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五金厂排出的生产污水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五金制品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周某强作为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周某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罚金刑过重,称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从2013年1月以来,随着新《民诉法》、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依据层面的不断完善,广州地区多部门频频联手出击,越发重视以司法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环境污染肇事者面临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在经济上面临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

法律演变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因环境污染、消费侵权现象提起公益诉讼之后,首次在我国确定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

    从2008年到现在,广州检察院系统充当“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已有6起。但在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之后,检察机关反而没再当“原告”。在法律依据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转而更多采用法律赋予的支持起诉方式。

    近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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