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打造绿生态矿山

   2020-09-01 互联网彭杰19840
核心提示: 当前,浙江省的矿业已经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保护矿山生态
 当前,浙江省的矿业已经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谁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谁承担修复治理责任,这一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矿产开发的新理念和新机制已经形成。截至2010年底,全省需治理的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已经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面达到100%,累计收取治理备用金10亿多元;“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已经建成和正在创建的“绿色矿山”达160多家。位于城镇周边地区、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风景名胜区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的矿山在先全面关停的基础上,大多数已经得到了恢复治理。全省矿山的数量少了,规模大了,环境好了。许多曾经的“白山头”如今又变成了“绿山头”,变成了公园、花园、森林、草地,一幅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又重现在浙江大地。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来之不易。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受片面的发展思想的影响,全省的矿山企业一度达到13000多个,其中90%以上都为露天开采的建筑石料矿山。这些露采矿山布局无序,开发无度,乱采滥挖,导致许多地方基岩裸露、青山白化,“绿山头”变成了“白山头”,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很不协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战略部署,结合矿产开发管理的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大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和目标,并全力加以推进。一是创新立法。2000年,在没有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纳治理备用金。二是规划引领。2002年,为了实现全省矿山生态环境“逐步还清老账,确保不欠新账”的目标,浙江省发布实施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规划对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推进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有序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调控和引领作用。三是落实责任。省与市、市与县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年末逐级考核奖惩。四是“载体”推动。2004年,在全省开展的“百矿示范、千矿整体”活动成为大力推进浙江省废弃矿山治理——“逐步还清老帐”的重要载体;2005年,又在全省部署开展的“绿色矿山”创建活动成为全面提升浙江省矿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确保不欠新账”的一个有力“抓手”;另外,近几年来,国家级矿山公园的创建也成为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抓手”。五是科技支撑。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尤其是矿山边坡的治理技术难度很大。2004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矿山边坡复绿养护管理、矿山边坡复绿养护技术指南、露采矿山硬质陡坡生态恢复技术、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效果评价”等一系列专题研究,其研究成果为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六是政策激励。200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3个有关促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对于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解决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问题。十多年来,上述六大措施,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目前,浙江省已经进入到在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阶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统一起来,将浙江省的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为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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