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赔偿引发深思:五金产业赔偿体系待完善

   2020-09-01 互联网中国铸造网11410
核心提示:法律人士对赔偿方案分析 针对2011年7月23日动车追尾事故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的出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人士对赔偿方案分析

    针对2011年7月23日动车追尾事故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的出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昨天在财经网个人博客中发表了《对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方案的分析》一文。

    1.赔偿45万元,比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54.718万元低(还不包括丧葬费1.5325万元),比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15万元限额赔偿高,比伊春空难的96万元标准更低。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万元,死亡赔偿金是20年的可支配收入即54.718万元。丧葬费按照浙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12个月)计算六个月,即1.5325万元。

    2.该赔偿金的权利人(即接受人),应该是死者继承人。签订协议时,如果有几个继承人的,要全部同意,才能签订,部分同意的,只能部分签,不同意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关于继承人,排在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同一顺序内的继承人地位是平等的。

    3.该赔偿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一大缺陷。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精神损失费,具体多少由司法酌定。参照上海法院的司法惯例,精神损失费一般5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的10万元以下。

    4.该赔偿中行李费部分偏低。现代人出行,一个手机、一个照相机就上千了,加上随身的包、衣服和大件行李等,一套下来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因此行李费上可以酌情加上5千元。

    5.该赔偿协议中的"奖励费",名目明显不当。容易让人联想到拆迁补偿,先搬的有奖励。事实上,赔偿的前提是知情事故真相,如果没有真相,赔偿纯粹就是以钱息事宁人,这会伤害社会和遇难家属的感情。

    综上,该赔偿方案总体偏低,即使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还要加6.3万元,再加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及行李费5千元(以上共16.8万元),再加上45万元,总赔偿金为61.8万元,方为基本公允。

    五金产业事故赔偿体系亟待完善

    在这场让人心痛的事故中,赔偿体系的完善也许成为有效减轻悲痛的方法之一。大家都知道,五金行业经常发生事故,像电线短路致爆炸、高空作业坠落、切割机械伤人等……事故频发说明了五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五金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的重要性。相关监管部门在做好监管职能的同事,应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五金企业或施工单位的警惕防范意识,使他们更好地掌握安全法制和日常安全管理知识,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对于五金行业来说,中小型企业居多,而五金行业如何完善赔偿体系,也是企业主应该思考并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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