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经济开发区招商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27770
核心提示:  投资环境  镇赉县位于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三大资源省份交界的核心地带,是松嫩平原和科尔

  投资环境

  镇赉县位于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三大资源省份交界的核心地带,是松嫩平原和科尔沁草原的汇融区域。中国北方唯一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嫩江滋润浇灌着镇赉大地,形成了中国最大的湿地风貌,由此成为中国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和畜牧水产发展基地。全县幅员面积4717平方公里,县辖11个乡(镇),7个国营农、林、牧、渔场,总人口29.2万人。

  镇赉县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现有在册耕地210万亩,属世界黄金玉米带。粮食年产出能力在150万吨以上,其中水稻年产量30万吨,绿色有机杂粮杂豆年产出能力在30万吨以上。以镇赉县为中心,70公里为半径可把邻近县市及黑龙江省、内蒙古的部分县市玉米资源吸纳过来,产量吞吐集散可达300万吨。镇赉县属于科尔沁草原的一部分,全县草原面积290万亩,大牲畜承载可达30万头(匹)、羊300万只、猪100万头、禽1000万只,白鹅年饲养量500万只,发展畜牧业潜力巨大。“一江三河”穿境而过,泡泽遍布,共有水面170万亩,可放养各类水产生物。广阔的水域给芦苇、小叶樟、乌拉草、蒲草、江柳的生长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客观条件,平均年产量可达24万吨,为造纸业和草柳编业储备了充足的原料。

  镇赉县是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的天然生产基地。是开发绿色有机农作物产品的最佳创业投资区域,国内外各方有机农产品开发商均可在镇赉找到最理想的合作区域,实施定点、定标准、定品牌的基地化开发建设。

  镇赉县工业经济恢复迅速。镇赉人熟稔“无工不富”的道理,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逐步形成了能源开发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机电建材业、苇草柳加工业、医药食品加工业、建筑业六大产业结构。通过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了企业改制工作的迅速完成,改制后的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近年来,镇赉经济快速发展,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五年上升11位,2002年进入了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提升速度最快的百县(市)行列。镇赉县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服务功能日臻完善。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水、电、热供应充沛,饮食和娱乐场所设施先进齐全。2004年,镇赉县被评为国家级卫生城,2005年被评为省级园林城。

  被誉为“液体白金”的石油资源为镇赉经济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蓄积了巨大的后发优势,域内探明原油储量1.1亿吨,年产原油100万吨,伴生天然气日产 90万立方米。镇赉地处中纬内陆,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常年刮西北风,风能资源丰富,经科学检测和论证,适宜建设大型风力发电厂

  镇赉自然风光壮阔秀美,湖泊湿地、丛林草原其生态景观原始清新,独具特色。位于镇赉县中心腹地的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地面积14.4万公顷,是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是各种珍禽栖身繁衍迁徙的胜地,素有“苇海鹤乡”、“百鸟乐园”的美誉。哈尔淖水库、大岗狩猎场、万宝山生态草场、白沙滩灌区、伊和昭民俗度假村等旅游区,景观原始自然,民风纯朴,让人留连忘返。

  镇赉县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图乌公路、双齐公路贯穿我县,长白铁路、平齐铁路在境内通过,县内乡镇村村通水泥路,形成了铁路与公路相衔接,主干与支干相交汇的交通运输网络。南距长春340公里(机场),北距齐齐哈尔市200公里(机场),东距哈尔滨320公里(机场),西距乌兰浩特150公里(机场)、白城40公里,距大连港850公里,距大安港120公里。

  镇赉县工业集中区位于镇赉县城区东北部,控制区面积为11.5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5平方公里。集中区基础设施达到“七通一平”,具有较强的项目承载能力。工业集中区划分为6个小区,即:农畜产品加工区、建材加工区、轻工业产品加工区、食品加工区、机械加工区、纸业加工区。同时,辅之以商贸物流、饮服文化、房地产业、公益事业等综合配套产业,形成镇赉经济开发区特有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新的产业格局。镇赉人民有决心通过工业集中区建设,达到再建一个镇赉的美好愿望。

  镇赉县是吉林省“平安创建”先进县,镇赉县社会稳定,发展和谐,百姓安居乐业,是投资和创业的理想之地。

  镇赉—土肥水美,物产丰富;镇赉—政通人和,百业兴旺;镇赉—这块钟灵毓秀的沃土,盼您慧眼拥有。21世纪,镇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将向着更高的层次迈进,热情友好的镇赉人民愿与四海宾朋一道共图大业、分享财运。我们将以最优惠的政策和最真挚的诚意,迎着千年的曙光,踏着世纪的脚步,与您一路同行,共同铸就新世纪的辉煌。

  镇赉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镇赉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从用地之日起,5年内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80%返还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从用地之日起,5年内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用地之日起,前5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该企业外,后5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该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60%返还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返还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该企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适合租赁的,从用地之日起,10年内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该企业;适合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该企业。

  第四条 用地管理费、土地初始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实行先缴后返还,扣除国土部门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100%返还给投资者。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其它用地出让按相关政策执行。在使用年限内,可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二、财税政策

  第六条 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协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返还给该企业;后5年50%返还给该企业。

  第七条 投资新建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同比例返还给企业。实缴纳税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0%返还;实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5%返还;实缴纳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按60%返还;实缴纳税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按65%返还;实缴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70%返还。实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高比例的返还。

  第八条 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5年内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00%返还给该企业。

  以上土地政策和财税政策中所涉及的返还金额,入库后由县财政补充投融资公司资本金,再由投融资公司投入给对应企业。

  三、收费政策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新办企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基金(经省批准)、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动迁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工程预算审查费等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收取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提请镇赉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条 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投资新办的企业,其规划设计费、规划测绘费、定桩费、验线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图纸审查费、房产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国家资产评估费、价格评估费等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各有关单位,原则上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的30%征收。

  第十一条 企业运行中的收费。企业投产后发生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如:职业安全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费、产品质量检验费、计量测试检定费、环境监测费、卫生监测费等三年免收。三年后到第十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下限10%收取,千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研究解决。

  上述三条以外的收费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开发区管委会呈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不得收取。

  四、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县里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对招商引资核心人和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从所招企业投产年度起,分年度按实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进行奖励,一定5—10年;其中,对招商引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以列入该单位下一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形式支付。最高奖励额度不能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对招商引资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商引资前期差旅费用由县财政一次性予以核销。

  五、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相关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办事机构代为办理。实行首办负责制,提供全部手续的,限一周办结。要承接即办、即时办结。各部门及政务大厅实行先审批后收费。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超前预收或超额收取有关税费,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费。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需经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办公室和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同意,方可进入。违规者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如需进行技术技能培训,可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对域外投资者及其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并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本地择校入学问题。

  六、其它政策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在土地、财税、收费、服务、返还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对开发区内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但通过扩产或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对扩产或技术改造部分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二十条 非税源企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新办的企业,在县政府网站和镇赉经济开发区网站通过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免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用水量较少的,10年内免收水资源补偿费;用水量大并需打自备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建设与工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享受镇赉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执行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纪检委、监察局监督执行,纳入部门评选各类先进。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镇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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