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招商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14490
核心提示:  长白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长白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

  长白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长白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白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及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三条 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县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5年县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四条 域外企业在我县进行核算并纳税,县财政按缴纳税金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五条 凡享受以上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除免征外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六条 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县财政给予一定程度征地补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补偿标准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补偿标准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补偿标准9万元/亩。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亩,补偿标准提高1万元/亩,补偿上限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的总额。

  第七条 域外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对受让的土地享受优惠政策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八条 对域外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征收部分的,建设期间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和国家、省、市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九条 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建设期间所需的水、电、热优先保证供应,不再收取国家、省、市规定以外的附加费用。

  第十条 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申报立项,帮助争取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分别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予以4‰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5‰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县企业引进域外资金再投入及企业自己再投入,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长白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原有的优惠政策(长发[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含变更)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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