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批服务流程图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计生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九、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项目报建流程指引
说明:
一、以上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及要求可登陆“广州市番禺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http://spzx.panyu.gov.cn)查询或咨询番禺区政府审批中心(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相关职能部门窗口(详细办公室地址及窗口电话见底页)。
二、上述部分流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步申请。
三、相关名词解释:
生地:指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
毛地:指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地上有房屋拆迁的土地。
熟地:指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进行建设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