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招商投资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18340
核心提示:  广州市在金融业、总部经济、软件业、现代服务业方面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如下:  金融业

  广州市在金融业、总部经济、软件业、现代服务业方面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如下:

  金融业:

  1、《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

  2、《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广州市金融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4、《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

  总部经济:《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

  软件业:《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物流业:《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现代服务业:《广州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外商在广州白云区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企业需缴纳33%的所得税,而在广州投资的企业可享受24%的优惠税率,如投资在广州的国家级开发区,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更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开办初期的外国投资生产性企业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可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广州还采取措施大力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正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管理模式,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公司的审批手续

  1.根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 设立外资独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2.如果您要收购一家纯内资的广告公司, 则要依据2006年商务部颁布的

  (一)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说明;

  (十一)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 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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