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招商投资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12830
核心提示:  龙井市以区域政策优势打造投资热土  龙井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南部,长白山东麓;下

  龙井市以区域政策优势打造投资热土

  龙井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南部,长白山东麓;下辖5个镇、2个乡、2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总人口18.8万人,有朝、满、回等12个少数民族,其中朝鲜族人口1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6.4%。享有“中国苹果梨之乡”、“松茸之乡”的美誉。

  一、区位优势独特。龙井市地处东北亚金三角腹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铁路有五条干线穿越境内,公路有图-乌、松老干线与市内公路网连接。龙井到州府所在地延吉市及延吉机场仅10多分钟车程,离珲春至扎鲁比诺新航线始发地珲春仅1个小时车程。龙井地处中朝边境地带,边境线长142.5公里。拥有开山屯、三合两个国家一级陆路开放口岸,三合口岸距离朝鲜清津港仅87公里,是经朝鲜进入日本海的最理想通道。两个口岸年过人能力10万人次,车辆10万台次,货物50万吨以上,可直接与朝鲜、俄罗斯等邻国进行贸易,也可经过邻国进行转口贸易,拥有广阔的边贸商机。

  二、文化底蕴深厚。龙井市是中国境内朝鲜族居住最集中、朝鲜族民俗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区,龙井是延边地区开发较早的县市之一,是历史上延边文化教育的摇篮,也是中国朝鲜族文化的发源地。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延边其它县市还没有中学的时候,龙井就已有6所中学。目前尚有数百名当时的历届毕业生分布在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龙井市朝鲜族中有60%的人在国外有亲属。

  三、物产资源丰富。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比较丰富,拥有"天下第一耐酸石"美称的三峰石以及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现已发现煤、天然沥青、铜、铅、锌、金、镉、铁、钼、耐酸安山岩、硅灰石、石灰石、辉绿岩、矿泉水等33种矿产资源;特产资源种类繁多,生长着124科1072种野生经济植物,其中名贵的药用植物186种,野生经济动物有黑熊、野猪、狍子、林蛙等。龙井市是中国苹果梨、绿色大米、红晒烟、黄牛生产基地,境内有世界最大的连片苹果梨园、吉林省最大的人工养熊基地、国家级天佛指山松茸自然保护区。

  四、政策优势明显。龙井市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优惠政策、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边疆少数民族政策、享受国家兴边富民行动项目支持。当前还面临着图们江开发开放、长吉图开放先导区、延龙图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机遇,特别是延龙图一体化使我市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发展潜力巨大。龙井作为延龙图一体化先期实施区,与延吉发展加速靠拢,延吉人口、产业向龙井转移的趋势愈加明显,为龙井城市扩容、加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分析龙井市情,立足实际,放眼发展,抢抓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扶贫开发、民族贸易、兴边富民等优惠政策,坚持以"工业立市、农业稳市、民营兴市、开放活市"为主线,全面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自2008年开始,确定并实施了"三二一工程"(打造制浆造纸业、矿产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三大支柱产业,培育对外经贸业和旅游业两大优势产业,围绕延龙图一体化建设一座花园城市),促进了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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