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招商引资

   2020-09-01 互联网周帅16550
核心提示:  图们市人民政府对投资企业的承诺  一、在图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严格实行依法保护制度

  图们市人民政府对投资企业的承诺

  一、在图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严格实行依法保护制度;

  二、除图们市公安刑事侦查、税务正常稽查、劳动安全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纪检、检察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内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款,更不能无故查封、查扣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户;

  三、对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者,一经查实,开除工职;

  四、对投资者从项目立项到批准开工,组织联合办公,简化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审批、咨询、法律、仲裁、调解等“一条龙”服务;

  五、对危害投资者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实行专案专办,快侦快结。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保护;

  六、图们市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优先受理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招商规定

  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凡在图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境内审批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经营后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招商局备案;

  二、放宽对企业注册设立的条件。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在注册资金到位50%的前提下,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

  三、办理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投资项目,本市权限内当场给予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条件确定专人,协助办理上级有关审批手续。投资者上报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指导补充完善。达到审批标准后,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必须在一周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四、建立帮办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帮办负责人由一名市级领导担任。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为帮办负责人。相关工作由市招商局、外经局协调各部门提供“全程式、一条龙”服务;

  五、实行服务、收费举报查处制度。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各种收费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执收单位,统一使用收费票据。在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政风建设、投资者投诉管理中心(电话:3667000),接受投资者对软环境及服务工作的举报;

  六、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检查。除本市公安刑事侦查、税务正常稽查、劳动安全检查外,所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检查,均须经市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除投资者主动要求采访外,其他采访活动一律要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否则企业可以拒绝采访;

  七、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实行“先教育、后警告、再处罚”的原则。凡为图们市工商企业运输产品、原材料的各类车辆,除交通事故外,一般违规只纠错,不罚款。必须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属于重大处罚的,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凡发生在图们市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案件,司法部门要快侦快结,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公安部门对实施侵害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接到报警后,市区不超过5分钟,乡镇不超过30分钟赶到现场处置。其他司法部门对侵害企业的案件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从快办理,为投资者在图们市投资兴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界定范围:从境外、域外引进的资金(含买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出资、注入流动资金、参股、入股、配股资金等)。域外银行的贷款(含拆借资金)。国内外客商、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国内外赠款、援款投资于我市工、农业建设及社会发展的资金;

  十、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局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经审核,报市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引进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1万元-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5万元-10万元。5,000万元以上视情况重奖。对引进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按投产后当年新增税收(一个会计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域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无偿转让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得到应用的,按技术含量,一次性奖给中介人2万元-10万元。

  图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民族贸易企业及老少边穷地区和省级开发区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及个人。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退还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但应退税额不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额。

  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九条 对收购、合并或兼并其它企业的,各企业购买、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收购、合并、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合并或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其剩余期限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总额40%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5年内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财政等额返还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给企业。

  第十四条 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30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 土地矿产政策和资产出售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出让(租)、转让(租)、抵押。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破产后的残值,也可以用承担与破产企业残值等额债务的方式,在职工得到安置的前提下,零价购买破产企业的残值。

  第四章 资金政策

  第十八条 对投资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担保公司和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招商引资中新上的项目,新开办的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人防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增容费、占道费、用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形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它未提到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并购我市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含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相关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工本费,免收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在市电视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三年内给予60%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来投资者子女免收人才档案管理费。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兴办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对俄经贸企业,在争取西部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外贸发展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从俄罗斯进口商品所交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七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授予荣誉市民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或在我市企业任职的,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市政府每月分别给予500元和1000元的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外来投资者子女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业务考试予以适当加分。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三十条 外商和内资企业,由商务局和开发区“一站式”跟踪服务,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外地来我市设立的外贸企业,根据财税贡献率及过货量等具体情况,可办理3本以上多次往返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书”。凡拥有证书人员(含家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各种费用,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学校。

  第三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兴办企业纳税2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300人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市政府颁发“招商企业贵宾证”。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属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州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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