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身为矿管局副局长为非法矿点免受打击提供帮助,收受辖区内一稀土矿点“干股分红”15万元。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查证,2011年2月,赣州市定南县一稀土矿股东黄某找到时任定南县矿管局副局长的谢某,要求其关照黄某的矿点,并提出给谢某10%矿点“干股”,谢某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谢某分管的执法监察大队没有对黄某的矿点进行查处,此矿点的稀土开采一直在进行。2011年7月和2011年9月,被告人谢某二次收受黄某送的“干股分红”共计15万元。
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达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该区法院支持检察院的指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